

关于印发《校舍安全检查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下属学院,附属医院:
《校舍安全检查与管理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学校楼宇等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一览表
湖州师范学院校长办公室
2019年1月5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校舍安全管理,确保学校财产和师生的生命安全,真正做到校舍安全日常和定期检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确保学校校舍安全问题早发现、早解决。
第二条 牢固树立“安全第一”、“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要以对师生人身安全极端负责的态度,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出发,切实增强做好学校校舍安全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根据教育部、省教育厅等关于学校校舍安全检查和管理的通知精神,全面加强学校的校舍安全日常和定期检查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机构和责任
第三条 建立学校校舍安全检查与管理工作小组。为切实加强校舍安全检查与管理,学校成立分管校领导为组长,相关处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学校校舍安全检查与管理工作小组,负责校舍安全检查与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成员单位包括教务处、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招生就业处(创新创业学院)、学生处、保卫处、校园建设处、公共事务管理处、图书馆、后勤服务中心等部门。公共事务管理处为牵头职能部门。
第四条 实行安全检查责任分级机制。学校建立安全检查分级负责制,公共事务管理处代表学校负责房屋安全检查的组织、督查、问题受理和任务分解;后勤服务中心负责问题楼宇的检测、鉴定和加固改造维修;校园建设处负责重大险情楼宇加固改造的技术支持和施工监管;各二级单位是所在楼宇安全检查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各二级单位必须落实每幢楼宇安全检查的责任人。
第三章 检查内容
第五条 校舍墙体有无下沉或垂直断裂现象,钢结构件有无锈蚀、变形等情况。
第六条 校舍内外墙体和天花板等有无空鼓、脱落等危险。
第七条 校舍的门、窗、屋面、屋架有无异常情况,消防通道、疏散口是否畅通,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关闭,防火门、顺位器以及闭门器是否正常,厕所、围墙、大门是否有安全隐患。
第八条 学校水(包括消防用水)、电、气 (汽)、电梯等设备设施是否安全可靠;各类建筑内是否存在违规用电;有无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等。
第九条 消防、防雷、防盗、体育器材等设施是否安全可靠。
第十条 其它情况的检查。
第四章 工作要求
第十一条 加强宣传教育。全校范围内开展校舍安全的宣传教育,增强师生的安全防范意识。
第十二条 突出检查重点。校舍安全检查的重点为人群集中、流动性大的公共教学楼、学院楼、公寓楼、食堂、图书馆等。重点检查事项为房屋结构、墙体、电梯、水电和消防设施等。
第十三条 加强日常检查。各楼宇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落实安全检查制度,加强日常监管和安全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报送公共事务管理处。对于部分专业性强的房屋安全检查,由后勤服务中心委托第三方专业检测机构对房屋进行检查检测和鉴定。
第十四条 建设年检制度。学校校舍安全检查与管理工作小组定期于每年6-7月对全校楼宇组织一次全面检查,参加人员为小组成员及技术专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分类处理,利用暑期对房屋进行维修或检测、鉴定,确保9月开学安全使用。
第十五条 落实及时维修。对检查发现问题的楼宇等,使用单位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调整用房或停止使用,由后勤服务中心及时落实方案设计和实施维修,维修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六条 重大险情鉴定。凡发现校舍重大安全险情的,公共事务管理处及时向学校汇报,提出处理建议。使用单位必须腾空封闭,停止使用重大安全险情的校舍。保卫处做好安全警界。后勤服务中心及时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进行安全鉴定。
第十七条 鉴定分类处置。针对安全鉴定结果采取分类处置,鉴定结果B级的进行改造维修,鉴定结果C级的必须加固改造,后勤服务中心负责委托第三方进行加固改造维修方案设计和加固改造维修实施,校园建设处配合做好技术指导,加固改造维修验收合格方可使用。鉴定结果C、D级的作重大险情向学校校舍安全检查与管理工作小组汇报,鉴定结果D级的按规定拆除重建或封闭停止使用。
第十八条 专项经费保障。学校每年落实安全检查和改造维修专项经费,用于检查、检测、鉴定和突发性的加固改造维修等开支。
第十九条 规范档案管理。校舍安全检查应做好检查记录,公共事务管理处做好校舍安全检查记录、问题报告和检测结果档案保存备查,建立危旧房屋排查改造维修台账资料库。
第五章 追责机制
第二十条 实行楼宇安全工作问责制。每幢楼宇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负责楼宇安全的日常安全检查和监管,对未检查或发现问题未及时报送公共事务管理处并造成安全事故的,将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施问责,楼宇等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详见附表。楼宇安全问题报送公共事务管理处后未及时处理并造成安全事故的,将对公共事务管理处和责任人实施问责,公共事务管理处移交维修部门后未及时维修并造成安全事故的,将对维修部门和责任人实施问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湖州师范学院求真学院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公共事务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学校楼宇等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一览表
校 区 | 名 称 | 责任单位 | 责任人 |
西校区 | 理学院1、2、3号楼 | 理学院 | |
外国语学院4号楼 | 外国语学院 | ||
明知楼5号楼 | 求真学院 | ||
公共教学楼6 、7 、8号楼 | 后勤服务中心 | ||
中校区 | 艺术学院15、16号楼, 17号楼(不含大学生活动中心) | 艺术学院 | |
体育学院18号楼,燕英体育馆,西校区运动场,东校区田径场,东校区和西校区球场 | 体育学院 |
| |
12号公共教学楼 | 后勤服务中心 | ||
文学院、社会发展与管理学院13号楼 | 文学院、社会发展与管理学院 | ||
教育学院10、11号楼,胡瑗广场 | 教师教育学院 | ||
东校区 | 工学院22、23、25号楼 ,西校区金工实训基地 | 工学院 | |
30、32号公共教学楼 | 后勤服务中心 | ||
信息工程学院31号楼 | 信息工程学院 | ||
医学院26、27号楼,医学生誓言广场 | 医学院/护理学院 | ||
生命科学学院28、29号楼,水生生物中心,危化品仓库 | 生命科学学院 | ||
明德楼19号楼4、5层 | 马克思主义学院 | ||
明德楼19号楼1、2、3层及19号楼外墙 | 学生处、团委 | ||
商学院36号楼 | 商学院 | ||
后勤综合楼(2 号行政楼)20号楼3-5层 | 国际学院 | ||
东中西校区 | 沈左尧图书馆,东校区图书馆(一楼、南楼),赵紫宸赵萝蕤父女纪念馆 | 图书馆 | |
东中西校区 | 学生公寓楼,食堂,后勤辅房,熙培专家楼,诺德上湖城、人和家园、怡和家园住房,20号后勤综合楼1-2层及楼的外墙,路灯 | 后勤服务中心 | |
东中西校区 | 校内外出租房屋 | 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 |
东中西校区 | 门卫室、岗亭,道路交通指示牌、监控装置 | 保卫处 | |
东中西校区 | 37号会堂,校史馆,思源广场,长兴广场,中、西校区宣传廊,道路标识,恩泽碑 | 宣传部 | |
东中西校区 | 大学生活动中心(梦想剧场)17号楼、广告宣传栏、从游居 | 团委 | |
东校区 | 校外学校房屋、35号明达楼 | 公共事务管理处 | |
东西校区 | 西校区和谐楼创新创业用房(二层),东校区32号教学楼车库创新创业用房,湖州市大学生创新创业中心 | 招生就业处(创新创业学院) | |
西校区 | 档案馆(沈左尧图书馆11-12层) | 档案馆 | |
西校区 | 陆增镛纪念馆 | 对外联络处 | |
东中西校区 | 学生公寓楼楼内的学生活动室、自修教室 | 各二级学院 |
注:责任人发文后由各单位再上报,责任人有变动的及时上报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