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印发《公用房管理办法(试行)》
及《公用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部门、下属学院,附属医院:
《公用房管理办法(试行)》及《公用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校长办公会及党委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州师范学院
2019年1月22日
公用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公用房的统一管理和合理使用,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利用率和使用效益,促进各项事业快速发展,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用房是指产权属于学校的各类用房及其附属配套用房。建设资金为引进校外资金、校内单位自筹资金或其它类型资金来源建设的房产,以及所处地域为校园内或校园外的房产,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三条 学校公用房管理实行学校和各二级学院、部门(以下简称“各单位”)两级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成立公用房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校长担任组长,分管教学、科研、后勤的副校长担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党委校长办公室、发展规划处、教务处、科技处、人文社科处、学科规划与建设处、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计划财务处、学生处、校园建设处、公共事务管理处、后勤服务中心、求真学院等单位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代表学校对公用房资源实施统一管理,负责制度建设,确定各类用房的总体比例,协调解决公用房管理过程中的重大事项等。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公共事务管理处,代表学校对公用房行使统一规划、协同管理、科学配置,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制定公用房管理的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负责统计和复核各类用房面积,核定超额使用单位的房产资源使用费,及时处置各种不合理使用行为,受理用房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的用房需求、调剂、变更用途申请等。代表学校根据公用房管理实施细则,定期核查各单位用房定额面积和实际用房面积,并予以公布、调整。
第五条 各单位公用房实行总量划拨。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相应工作机构,负责本单位公用房的二次分配调整及监督使用、收费缴纳、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 管理原则
第六条 学校以“质量、效益、贡献”为导向,对公用房实行“分类管理、定额配置、有偿使用、动态调整”的管理原则。
第七条 分类管理。学校公用房按照教学科研用房、行政办公用房、后勤保障用房、服务经营用房四大类进行管理,并成立三个专项小组,在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对各类用房进行现状调查,明确功能要求,提出分配建议,制定相应管理细则,并落实具体管理职责。教务处、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等负责教学科研用房管理。党委校长办公室、公共事务管理处等负责行政办公用房管理。公共事务管理处、后勤服务中心等部门负责后勤保障用房、服务经营用房管理。
第八条 定额配置。定额标准在现有各类公用房总量下进行配置,通过制定定额标准,为初次分配公用房、收取公用房资源使用费提供依据。对缺额单位在以后的用房调配中予以优先考虑。
第九条 有偿使用。学校建立公用房资源有偿使用调节机制,树立公用房使用成本意识,对学校公用房实行收费管理,定额内免收使用费,超定额部分分段累进收费。
第十条 动态调整。根据学校公用房的变化情况,及时对各类公用房的定额标准、收费标准进行动态调整;建立公用房信息管理系统,对全校公用房使用情况进行科学管理。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公用房整体规划和分配方案由领导小组办公室递交学校公用房管理领导小组审核,由学校校长办公会议或党委会会议审定通过。各单位须服从学校管理部门的统一调配。
第十二条 因人才引进、机构增设等原因需要增加公用房时,由各单位提出申请,领导小组办公室核算定额后根据房源情况予以安排,增加的用房面积纳入该单位用房定额内统一管理。因机构撤销等原因腾空的公用房由学校负责收回。
第十三条 各单位不得擅自占用、调换、外借公用房,严禁擅自将学校分配的公用房出租或经营,对于此类情况学校将采取相关措施,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 领导干部在不同单位同时任职的,应当在主要任职单位安排1处办公用房;主要任职单位与兼职单位相距较远且经常到兼职单位工作的,经严格审批后,可以由兼职单位再安排1处小于标准面积的办公用房,并在免去兼任职务后2个月内腾退兼职单位安排的办公用房。
工作人员调离或者退休的,使用单位应当在办理调离或者退休手续后1个月内收回其办公用房。
第十五条各单位应加强公用房的使用管理,提高公用房使用效益,杜绝房产闲置。
第十六条各单位履行公用房的消防、治安及建筑等安全监管义务,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安全责任要求。应保持公用房内的水、电、管线等公用设备设施的完整性和安全性,严禁随意拆除、封闭或改建等。如对公用房改建或修建的,须经学校相关部门审核同意。
第十七条 各单位涉及到用房需求、调剂、变更用途的,须报用房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后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实施。
第十八条 学校设立公用房资金管理专项,统一管理房屋资源使用费,收取费用主要用于房屋修缮维护等。对不按时交纳公用房资源使用费的单位,学校将从该单位相关经费中扣收。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共事务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试行,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试行期为二年(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公用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公用房管理,促进公用房资源合理配置,保障各类公用房管理工作有序开展,根据《湖州师范学院公用房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中所涉及房屋面积均为使用面积,单位为平方米(m2),具体使用面积以测绘数据为准。
第二章 教学科研类用房管理
第三条 教学科研类用房管理遵循“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定编参数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编制。
第四条 广义的教学科研类用房包含教室、图书馆、体育馆、会堂、创新创业中心、信息中心、师范技能中心、实验室、专用科研用房等。其中,教室、图书馆、体育馆、会堂、创新创业中心、信息中心、师范技能中心由各职能部门在公用房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统筹布局规划。
第五条 狭义的教学科研类用房面积(S)为四部分面积之和,即:教学实验用房面积(S1)、科研用房面积(S2)、其他实验用房面积(S3)、教室(S4)。具体核算方法如下:
一、教学实验用房定额
教学实验用房是指在校生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等所需的各种实验室、计算机机房及实验室附属用房(准备室、仪器室、标本室、模型室、陈列室、动物室、更衣室、实验人员办公室等)。各单位教学实验用房定额面积S1包括三项内容:
1.教学实验课用房定额面积—S11
2.实验教学中心补贴定额面积—S12
3.学科、专业、卓越人才、名师工作室等补贴定额面积—S13
S1的计算公式为:S1=S11+S12+S13(公式一)
(一)教学实验课用房定额面积(S11):
1.按各单位承担的教学计划中安排的实验教学任务(实验人时数)计算。实验人时数=各课(课内实验学时数×选修该实验学生数)的总和。
2.3m2是指:每生每实验段定额用房面积。
3.实验课时数定额计算方法为:每生每2学时为一实验段,每3 m2实验室全年安排时数定额(见表1)为:2人时/段×每周应安排实验段数×全年应安排实验周数。
表1 每3m2教学实验室全年应安排实验生时数定额表
每实验段学时数 | 每周安排实验段数 | 全年安排周数 | 全年生时数定额 |
2 | 2 | 32 | 128 |
4.教学实验用房面积S11的计算公式为:
S11=总实验人时数/128×3 m2×调整系数(见表2)(公式二)
表2 教学实验课用房调整系数表
调整系数 | 适用学科 |
1.8 | 艺术学 |
1.4 | 工学 |
1.2 | 理学、医学、农学 |
1 | 教育学 |
0.8 | 经济学、管理学、法学、历史学 |
0.6 | 文学 |
(二)实验教学中心补贴用房(S12)
实验教学中心补贴用房按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补贴500㎡,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补贴300㎡,校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补贴50㎡来计算。
(三)学科、专业、卓越人才、名师工作室等补贴用房(S13)
具体定额面积(S13)标准见表3。
表3 学科、专业等用房定额面积标准(单位:m2)
类别 | 国家级 | 省部级 | 市级 | 校级 |
学科 | 500 | 300 | 100 | 60 |
专业 | 300 | 200 | 100 | 30 |
卓越人才/名师工作室 | 300 | 100 | 50 | 30 |
二、科研用房定额
科研用房主要指教师科研、研究生培养、重点科研平台、高层次引进人才等用房补贴面积。各单位科研用房定额面积S2包括四项内容:
1.教师科研用房定额面积—S21
2.学位点用房定额面积—S22
3.重点科研平台用房定额面积—S23
4.高层次人才补贴用房定额面积—S24
S2的计算公式为:S2= S21+ S22+ S23+ S24(公式三)
(一)教师科研用房定额面积(S21)
依据各单位教师科研纯到款数进行核算,科研纯到款数为本单位上一年的纵、横向实际到款研究经费(不含各类机构建设等费用),其中纵向经费×系数1、横向经费×系数0.5折算成科研到款总数。
定额计算公式:教师科研用房定额面积=科研到款总数(万元)×调整系数。调整系数:自然科学类为1,人文社科类为0.5。
(二)学位点用房定额面积(S22)
1.硕士学位点、二级学科博士点和一级学科博士点(一、二级学科学位点不重复计算)分别给予300m2,500m2,800m2。
2.我校硕士、博士生分别给予4m2/人,6m2/人的用房补贴,联合培养硕士给予2m2/人,博士给予3m2/人。
具体定额面积(S23)标准见表4。
表4 重点科研平台用房定额面积标准(单位:m2)
类别 | 国家级 | 省部级 | 市级 | 校级 |
重点(工程)实验室 | 3000 | 1600 | 500 | —— |
国际科技合作基地 | 800 | —— | —— | —— |
研究所(自然科学) | 500 | 300 | 100 | 60 |
基地(人文社科) | 300 | 200 | 60 | 30 |
(四)高层次人才用房补贴面积(S24)
表5 高层次人才科研用房补贴标准(单位:m2)
补贴对象 | 补贴面积 |
国家级高层次人才 | 一人一议 |
院士专家工作站 | 100 |
省部级高层次人才 | 100 |
三、其他实验用房定额
其他实验用房主要是针对学生参加学科竞赛、创新创业等实验实训,产教融合校地共建实验平台,以及师范技能实训等需要的补助用房。各单位其他实验用房定额面积S3包括四项内容:
1.学科竞赛用房定额面积—S31
2.创新创业用房定额面积—S32
3.产教融合校地共建实验平台用房定额面积—S33
4.师范技能实训用房定额面积(S34)
S3的计算公示为:S3= S31+ S32+ S33+ S34(公式四)
(一)学科竞赛用房定额面积(S31)
学科竞赛用房主要指为鼓励学院进一步做好学科竞赛,提高学科竞赛成效,积极承办校级大学生A类、B类、C类学科竞赛所需用房。
定编面积标准:凡承办校级大学生学科竞赛的学院给予基础用房30m2,每增加1项A类、B类、C类分别给予20m2、10m2、5m2补助用房。
(二)创新创业用房定额面积(S32)
创新创业用房主要指承担或指导学生进行创新创业项目,主要用于特色众创空间与能力训练中心建设。
定编面积标准:A类(特色众创空间):300m2/项,B类(能力训练中心):150m2/项。
(三)产教融合校地共建实验平台用房定额面积(S33)
定编面积标准:国家级200m2/项,省级100m2/项,校级50m2/项。
(四)教师教学发展中心、师范技能实训用房定额面积(S34)
教师教学发展中心每个学院50m2。师范技能实训用房用于师范专业学生课后技能训练与实操。定编面积标准:每个师范类专业50m2。
(五)补充说明
1.若实验实训课程使用场地全部为机房,实验人时数乘以0.7。
2.重点实验室、学科、专业、人才等用房补贴由相关职能部门认定。
3.同类项目补贴就高计算,共建项目按承建单位所占比例给予用房补贴。
4.学校预留5%教学科研类用房统筹使用。
四、教室定编面积管理
教室包括各种普通教室、讨论室、制图等专用教室、课程设计教室、语言教室、多媒体教室及其附属用房。
定编面积计算公式为教室(S4)定编面积标准=全日制在校学生人数×2.88㎡/人×0.6(建筑面积折合使用面积系数)。教室按用途分为公共教室和学院专用教室两类,公共教室由教务处负责统筹管理,学院专用教室由各学院(含继续教育学院和国际学院)负责使用管理。
第三章 行政办公类用房管理
第六条 行政办公类用房分校部机关、直属单位行政办公用房和教学单位行政办公用房两类,应遵循“分类管理、二级统筹”原则。
第七条 校部机关、直属单位行政办公用房具体按以下标准核定:
1.功能分类:
(1)办公室:包括领导人员办公室和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
(2)服务用房:会议室、接待室、机要保密室、文印室、信息网络用房、值班室;以及确实需要的其他用房。
2.配置标准:
(1)办公室的使用面积,参照湖州市市级直属事业单位标准,上限标准分别为:校级正职42㎡/人;校级副职30㎡/人;处级正职24㎡/人;处级副职18㎡/人;处级副职以下工作人员9㎡/人。
(2)学校统一设立会议中心,由党委、校长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与调度;
(3)各单位原则上不单独配置会议室、接待室、值班室、保密室、档案与资料室、计算机房等,确因业务需要配置的,由使用单位申请,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后报公用房领导小组,经审核同意后实施。
第八条 教学单位行政用房具体按以下标准核定:
1.功能分类:
(1)办公室:包括领导人员办公室、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以及教师办公室(教研室)。
(2)服务用房:会议室、接待室、档案室(兼资料室)、教师活动用房、学生工作用房。
2.配置标准:
(1)领导人员办公室、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配置标准,参照校部机关配置办法。
(2)教师办公室,按照人事处的编制数核定,上限标准分别为:正高职称18㎡/人,其他教学、教辅人员(含外籍教师)9㎡/人;同一人员如有兼职,按就高原则计算。
(3)学院服务用房:会议室、接待室、档案室(兼资料室)、学术报告厅、党工团活动用房、学生工作用房等。
150㎡+在编教职工总人数*3㎡+在校学生数*0.1㎡
3.行政预留用房:
教职工按人事处引进人才规划为准按教师办公用房和学院服务用房相应标准预留。
第四章 后勤保障类用房管理
第九条 后勤保障类用房主要为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用房,包括为保证学校正常运行而必需配置的学生公寓,食堂,变电站,配电间,水泵房以及通讯、消防、人防用房,电梯机房,空调机房等。
第十条 后勤保障类用房管理遵循“功能明确、管理规范”的原则,实行无偿使用。具体分配使用由公共事务管理处核定。
第五章 公用房出租出借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公用房出租主要是利用学校空余房产,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通过出租形式引入社会力量为学校师生提供服务保障。
第十二条 学校公用房出借是指利用房产资源的空余时间为社会提供临时性无偿或有偿服务。
第六章 用房的有偿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建立公用房资源有偿使用调节机制,树立公用房使用成本意识,对学校教学科研类、行政办公类公用房实行收费管理。在学校定额内免使用费,超额部分以面积清退为主,不愿清退的实行分段累进收费;标准为:定额面积5%以内部分10元/㎡/月,5%(含)—20%部分20元/㎡/月,20%(含)以上部分30元/㎡/月。不足部分优先补足面积。
学校公用房资源分配有余的情况下,国家级项目和省部级重大纵向项目、100万元以上(含)横向项目的教师科研团队、个人等可向业务主管部门申请用房短期借用,费用按20元/㎡/月计(目前含水电费在内)。
第十四条 公用房资源使用费可以在学校预算经费、科研经费、创收基金以及其他相关经费中开支,各二级单位应按照学校公用房收费标准主动交纳公用房资源使用费。具体由公用房领导小组办公室核算并会同计划财务处、监察审计处等部门完成收费工作。通过实行公用房有偿使用,建立有效、合理的公用房资源流动和自我约束机制,增强学校和二级单位对公用房资源的调控能力。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公共事务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原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十七条 本细则试行期为二年(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试行期内,对二级单位进行模拟收费。